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和云梦县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三明、芦顺娥、夏梦婷、云梦县富绅塑胶有限公司、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8-13 18:02:05
云梦县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三明、芦顺娥、夏梦婷、云梦县富绅塑胶有限公司、赵静:
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鄂09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偿还截止2018年2月20日的借款本金3188325.95元及利息198842.92元。并以3188325.95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6.6875%计算利息及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云梦富绅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鄂云房权证字第b16003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07)第12096号);以及登记在被执行人芦顺娥名下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201400726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孝感国用(2014)第3123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338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申请费44258元。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