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周永申请执行李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1-02 10:23:22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周永申请执行李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木明:
你与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永货款9240元。
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