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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闪婚”闪离,你伤害的是谁?

时间:2013-03-14 15:16:00

日前,云梦法院曾店法庭调处了一起农村青年“闪婚”后离婚案件。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经媒人介绍曾店镇大方村的蔡某与徐岗村的徐某相识来往。2011年3月16日(农历二月十二)双方在相处刚刚一个月后依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便共同生活。同年3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才发现彼此性格存有差异,为生活小事常发生争执。2011年6月,不愿再呆在蔡某家的徐某便独自离家外出打工。此后双方联系逐渐减少,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无奈之下,蔡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徐某离婚,并要求徐某返还彩礼20000元和购置的“三金”首饰等物品。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一起“闪婚”在不到两年的时光中就夭折了。类似此类离婚的闪婚案件在2012年度曾店法庭就审理了60多件。农村乡俗中根深蒂固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家”、尽快婚娶以延续子嗣的传统观念影响;长辈亲族对子女晚婚、不婚的担忧直接促成他们对子女施加压力甚至出面的干涉;农村一些男女青年由于长年在外务工,与异性接触较少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农村打工青年“闪婚”现象逐渐增多,他们只能利用农闲或节假日回家的短暂时间,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方式寻找恋爱对象。然而,不成熟的婚姻易导致婚姻关系的迅速解体,因此此类离婚的案件也逐年增多,“闪婚”闪离的现象又究竟造成哪些方面伤害呢?

笔者综合相关案例认为“闪婚”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弊端:

一是父母负债增多,家庭生活环境易陷入困境。彩礼习俗是双方必须面临的问题,礼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越来越高。礼金从原来的一、二万元也逐渐涨到六、八万元了。在农村子女结婚除送给对方的彩礼外还要花费不少用费,这些用费有的家庭还无承受能力,只有靠借支,因而“闪婚”后婚姻的解除,给父母即家庭带来的是沉重的债务。

二是单亲家庭不断增多,孩子的教育出现问题。“相爱容易相处难”,很多夫妻由于婚后的不适应,导致了快速离婚,对那些有了孩子的家庭来说,就没那么容易了,他们往往为了孩子貌合神离,处于极糟的矛盾当中,同时没有处理好孩子的心理问题的话,很可能对孩子的一生都产生很大的影响。另外离婚后子女一般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养,缺少父母关爱,从而影响他们的成长,容易导致子女误入社会歧途。

三是易发生婚外情,扰乱社会秩序。由于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和,导致一方或双方为了孩子努力维持家庭,但彼此之间没有什么感情可言,因而到外面去寻找温暖,存在破坏别人家庭的隐患,容易激化其他社会矛盾。

四是易出现以结婚为幌子的骗财现象发生,引发新的矛盾。很多外出打工的人们生活在农村却偏偏说自己生活在城市,结婚了却说自己没有结婚。父母明明就是农民却说成是当官的。等双方结婚后才知上当,偏财一方多半是消失无踪,而另一方则落得人才两空。

五是冲击了婚姻自主的制度。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处于相对贫弱的生存和生活境遇的广大农村青年,在现实生活中根本无法通过自主的运用“婚姻自主权”,来寻找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农村“闪婚”导致广大农村青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再次陷落,这是对当前婚姻制度的一种冲击。传统封建文化和宗族观念是导致封建时代的年轻人没有婚姻自主和自由的最大原因,而对今天的广大农村青年来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过度不平衡,则成为削弱与分解他们“婚姻自主权”的最大动因。

对于此类现象的出现,笔者提几个小建议:

1、相关部门应加强正面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村委会等应当积极宣传《》等法律法规,引导公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家庭及社会的安宁和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此类案件调解时要从调和的角度多做努力,对年轻人进行正确的观的、感化。

2、夫妻双方应加强自身修养。婚前要树立正确的择偶观念,注重培养感情基础,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婚后应当在生活、工作中、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3、建立婚姻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法院处理婚姻案件之外,还可与民政等部门一起设立婚姻案件指导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婚前心理辅导、家政指导和婚姻问题的处理等的指导,将婚姻问题尽早解决在婚前或者萌芽状态,使得多数的婚姻问题在法庭之外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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