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张新民申请执行魏黎明劳务合同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06-03 16:11:27
魏黎明:
你与张新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92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新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新民支付劳务费604000元;
二、缴纳本案受理费4970元、执行申请费844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