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钱
新店法庭审结1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新店法庭审结1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邮储银行云梦支行赔偿2原告李四某、李双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李四某、李双某为李松某的儿子。陈某某为郭某某的女儿。李松某与郭某某于2009年8月开始在道桥镇郭某某处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月10日,李松某在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下属的道桥营业所存入20000元,户名为李松某,账号为0303420923602810892,存期1年,并设置了密码。2016年7月12日,李松某将上述存单及本人身份证交给陈某某,并告知了密码,由陈某某将该存款取出。李松某于2016年7月27日死亡后,李四某、李双某认为李松某的20000元存款应由其继承、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办理取款业务存在过错,应赔偿二人经济损失为由,将邮储银行云梦支行、陈某某诉至云梦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认为,李松某生前将20000元存入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李松某与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李松某于2016年7月12日将20000元的定期存单和本人身份证交给第三人陈某某,并告知了存款密码,系李松某委托第三人陈某某取款,上述事实,有第三人陈某某申请的证人周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李四某、原告李双某未举证证明该委托行为不是李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陈某某持李松某的20000元定期存单,凭李松某的身份证和密码到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下属的道桥营业所取款,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办理了取款业务,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李松某在该取款业务办理完成后未提出异议,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办理该笔取款业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原告李四某、原告李双某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四某、原告李双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