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云梦县明珍燃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明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19-08-08 11:52:49
陈明:
你与云梦县明珍燃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梦县明珍燃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云梦县明珍燃化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68000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16783元以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3088元、案件执行申请费2672元,合计576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