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特辑|让法为爱“遮风挡雨”,云梦法院全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欧陆娱乐平台登陆地址

三八节特辑|让法为爱“遮风挡雨”,云梦法院全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编辑: 综合办公室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1-03-09 09:26:05


“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

为进一步增加女性同胞的法律知识

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云梦法院以案说法

全力维护妇女权益

通过案例的典型意义

引导社会公众切实维护家庭和睦

让法为爱“遮风挡雨”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精神病人离婚,调解得到抚助金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生育长女,2013年3月生育次女。原被告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6年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后经司法所调解,原告向本院撤诉。2016年5月,被告余某(女)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病情仍不稳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

【调解过程】

  虽然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确无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女方身患疾病,为女方今后生活考虑,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①原、被告离婚;②婚生长女和次女均由原告直接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③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扶助金5万元(已当庭履行)。

【典型意义】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要建立在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生活条件、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本案中,被告是精神病人,不适宜抚养孩子,难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通过调解,原告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用,希望被告能够好好恢复病情。同时女方因患疾病生活确有困难,经本院调解原告给付被告扶助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被告拒不到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多有争执,难以共同生活。原告(女)曾于2018年4月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由于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等诸多因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念及两人夫妻一场不容易,第一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再次受理原告的离婚之诉后,通过多次沟通,被告拒不出庭应诉,放弃的不仅仅是其在诉讼中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放弃了本庭居中调解,挽回其夫妻感情的最后机会和愿望,足见被告并无和好意愿,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确已破裂,对原告的本次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男子重婚,净身出户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在务工期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8年生育一女,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难以相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受理后,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显示,原告在外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案件审理】

  李某提供陈某重婚证据之后,本院向李某告知相关法律权利。李某表示,念及与陈某十余年的夫妻感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①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女由李某抚养,陈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1万元;③夫妻婚内共有房屋归李某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出于保护妇女权益,充分尊重李某的意思自治,使李某在这段不幸的婚姻中最大化的保障了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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