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彭教明申请执行张炳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07-24 10:05:11
张炳祥:
你与彭教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92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教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00000元;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申请费29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