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朱华明申请执行李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执行局
时间:2020-04-13 10:53:56
李志涛:
你与朱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华明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志涛向申请执行人朱华明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本金5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3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案件诉讼费5050元、案件执行费21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